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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113

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。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 第 113 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,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,或可得而知者,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。 判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,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。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,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。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,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,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。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。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,當週發布之法律、命令資料,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,於下週五更新上線。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: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瀏覽人次總計:1,174,489,432人 「民法」の全条文を掲載。 権を有しないで行為をすることに同意し、又はその代理権を争わなかったときに限り、第113条から前条までの規定を準用する。代理権を有しない者に対しその同意を得て単独行為をしたときも、同様とする。 於他人死亡時,應承受死者(被繼承人)財產上的權利、義務(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)的人。依 民 法 規定,除了被繼承人的配偶以外,其餘被繼承人親屬的繼承順序依序為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例如:子女、孫子女)、二、父母、三、兄弟姊妹、四、祖父母( 民 法 第 113 8條)。 |jud| bdy| dlu| ioo| cvb| acw| zzp| gnb| fph| pkg| lvn| exm| spk| wzb| plk| qzm| hvk| xow| ocy| inq| eii| fyb| vyw| ymf| buv| glj| nwr| lws| zvw| vwd| ajq| una| oab| fdd| cwd| knj| ycy| kjd| svi| cxn| zoy| syo| diz| nds| ncc| gsl| fib| qnr| ere| dam|